刑法第九次修正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前不久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初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刑法對困難群體要特別保護。
  草案新增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馬馼委員說,對未成年人要給予特殊關註。兒童在無行為能力人中是特殊群體,對涉及兒童的犯罪要嚴懲。
  鄭功成委員說,現在虐待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現象並不罕見,有極端的竟發生挖兒童眼睛等案件,實在太殘忍了。草案規定刑期三年以下,太輕了,不足以起到刑法的威懾作用。建議增加更高刑期的法律規定。
  黃獻中委員說,虐待兒童、老年人的案件時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我國現在老齡化問題越來越突出,未富先老是社會上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總體上,社會、國家、政府是很重視老年人權益保護的,給老年人安享晚年創造和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也在積極想辦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但是由於我國經濟和文明發展程度,解決問題需要一個過程。我們要進一步維護老年人正當權益,運用各方面力量創造條件,進一步改善老年人的生存環境,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對嚴重違背社會道德的問題,要加大懲罰力度。
  雲峰委員建議再增加一款,即“學校、幼教機構有教育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被看護人的依前款從重處罰”。學校、幼教機構是未成年人除了家庭監護外最重要的監護場所,負有教育職責的人比普通監護人的責任更重,如果他們虐待未成年人,社會評價和影響更加惡劣。
  王明雯委員提出 強姦罪保護對象不應限於婦女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前不久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王明雯委員提出,強姦罪保護對象不應限於婦女。
  王明雯建議將強姦罪保護對象“婦女”修改為“他人”。
  其理由為:一是目前強姦罪的保護對象僅限於婦女,不利於對男性權利的保護。現行刑法規定強姦罪的被害人僅限於婦女,意在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然而,近年來一些以前鮮見的性侵犯形式和案件開始出現。刑法這一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於針對男性性侵犯的行為,由於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很難被追究刑事責任,使被害人得不到相應的救濟,成為令人遺憾的法律空白。事實上,男性的性權利應當與女性的性權利一樣不可侵犯,應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護。然而,目前男性遭遇強姦還屬於法律空白,在現行法律規定下,男性強暴男性無法追究強姦罪。這對於保護男性的人身權益無疑是很不利的。草案將“強制猥褻婦女”修改為“強制猥褻他人”,擴大了保護對象,將填補我國刑法中男性同性性侵的法律空白,可以說是一大亮點。但草案只是一個有限的進步,令人遺憾。因此非常有必要修改強姦罪的規定,以彌補這個空白和遺憾。二是從立法技術上說,強姦女性犯罪,強姦男性不犯罪,這是不合理的,立法是不周密的。從行為特征來說,行為人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違背男性意志,採取了暴力手段,實施強姦行為,對被害男性身心造成嚴重損害,符合犯罪特征。三是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四是法國、瑞典、芬蘭、挪威、丹麥、西班牙等國家的刑法典在規定強姦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時都將受害人表述為“他人”。綜上所述,有必要修改強姦罪規定,將“婦女”修改為包括婦女在內的“他人”,將男性納入強姦罪的保護對象。這樣可以使男性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符合時代發展需要,使刑法規定更加完整。
  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趙東花建議 分設組織與強迫賣淫罪兩罪名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前不久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趙東花建議,分別設立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兩個罪名。
  趙東花建議,在組織賣淫罪中增加組織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從重處罰的規定,同時可以取消組織賣淫罪的死刑。理由是,近幾年組織未成年幼女從事賣淫活動的案件有所增加,賣淫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影響是不同的,極大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對社會風氣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根據我國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未成年人應給予優先保護和特別保護,因此應比照組織成年人賣淫加重對組織幼女賣淫的處罰。
  趙東花還建議,保留強迫賣淫罪的死刑規定,將其修改為: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二)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沒收財產。理由是強迫賣淫與組織賣淫是不同的,是一項侵犯人權的嚴重犯罪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性質非常惡劣,應當保留死刑。其次,實踐中強迫婦女甚至強迫幼女賣淫以及收買被拐賣婦女後強迫其賣淫的情況並不少見,有的甚至造成當事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所以根據罪刑相應原則,應該保留強迫賣淫罪死刑的刑罰。
  (原標題:刑法對困難群體要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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